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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困难救助工作实施方案

发布日期:2015-05-22 10:02:42     

为保证学校家庭贫困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、疾病等而失学,促进社会和谐稳定,推动职业教育发展,根据上级相关要求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方案。

 

重庆市轻工业学校学生困难救助工作实施方案

 

为保证学校家庭贫困学生(以下简称“贫困生”)不因家庭经济困难、疾病等而失学,促进社会和谐稳定,推动职业教育发展,根据上级相关要求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方案。

一、加强组织领导 

1.学校成立贫困生救助管理工作小组,组织贫困生救助申报、建立贫困生档案和救助金的发放工作。 

2.学校领导、学生管理系统人员组成贫困生救助评审管理小组,负责贫困生的申请和初审,研究拟定受救助学生名单和救助形式,最后上报学校校务会核准。

3.贫困生救助评审管理小组成员:

组长:分管教育工作副校长;

成员:学保科科长、团委书记、各专业系副主任、学校纪委委员1名。

二、救助范围、条件和时间

1.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,生活俭朴,品行端正。

2.家庭经济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
(1)家庭突遭变故、受灾等,造成经济来源缺失或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;

(2)学生在校期间突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,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;

(3)其他无法预见性原因,经各专业系研究后认为需要救助的。

3.为了统筹安排好每年的贫困生救助资金,学校将分两次(4月、10月)集中受理贫困生救助申请和发放贫困生资助经费。

三、救助方式和额度

1.贫困生救助经费总额为每年60000元,按照实际发生实际申请的原则提出贫困生救助申请。

2.贫困救助金额一般在5000—20000元,具体情况如下:

(1)家庭突遭变故、受灾等造成无经济来源或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学生,学校将减免该生一年5000元及以内的所有学费,每月学校以打卡的方式补助200元生活费,同时享受国家贫困学生资助费200元;

(2)在校期间突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,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学生,依据医院检查治疗自费费用发票,金额在2万元至5万元之内的,学校一次性救助5000元;金额在5万元至10元之内的,学校一次性救助1万元;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,学校一次性救助2万元。

(3)如有特殊情况,经贫困生救助管理工作小组研究,报校务会审批后,可酌情增加额度。

四、资助申报审批程序

1.学生申报

2.班主任审核

3.专业系复审

4.学校评审小组审核

5.呈报学校校务会批复核准

6.名单公示

7.校团委负责落实到位

落实救助的基本流程,专人负责审核、报批和存档工作,具体办法是:

1.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,填写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申请表》,并出具家庭所在地村委会(居委会)、乡镇办(街道办)、县(区)民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证明。抚养人下岗失业的,要有当地的劳动局或社保局证明;系残障家庭的,应有当地残联证明或民政部门证明;身患严重疾病的应有医院证明;亡故的应有当地公安派出所证明等。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,无力自救的应由当地民政部门证明。

2.根据学生个人申报资料,班主任进行初步审核,专业系复审后,报学校评审小组讨论。  

3.学校评审小组对申请救助的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,通过调查教师、学生,家访等形式,核实学生家庭情况后,上报学校校务会批复核准,最后将受救助名单向全校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3天。

4.学校校务会批复核准并公示无异议后,通知受助学生填写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金领取表》,并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和班主任签字确认。

五、工作要求 

1.贫困生救助工作,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,申请人及各级工作人员务必认真对待,严禁弄虚作假,徇私舞弊。

2.申请人必须真实反映家庭情况。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救助的,一经查实,除必须退回所骗取的救助款外,学校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。

3.获得救助的贫困生,学习不努力或品行不端,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,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救助资格处理。

 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重庆市轻工业学校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5年4月29日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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